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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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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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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和国有产权转让、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器材招标采购,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和国有产权转让、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器材招标采购,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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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和国有产权转让、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器材招标采购,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信息化、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财政、水利、卫生、商务、监察、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全区公共资源交易运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管理和监督等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中介机构、相关执法监督部门无偿提供公共服务的专门机构,是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有形市场。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可以适当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宣传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进场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并为驻场行政监督部门或者机构提供办公条件和服务; 
 
(三)向指定媒体发布交易公告、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交易信息; 
 
(四)对交易服务中心监控系统及其他服务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受委托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维护,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并将记录抄送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专家管理部门; 
 
(六)负责保障交易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记录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七)对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管理,并为有关单位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八)对进场交易各方当事人建立交易档案和信誉档案; 
 
(九)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计工作,并及时反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机构。 
 
第七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对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研究拟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则、规程等制度,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施行;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设施、设备等服务系统的建设;
 
(三)负责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四)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监督管理机制; 
 
(五)协助评标专家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
 
(六)对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七)对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绩效考评;
 
(八)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九) 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运行规则、服务规程等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前款除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外的各项职责,并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报送交易信息。
 
第八条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水利、卫生、商务、国有资产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依法对相关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受理本行业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对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察。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
 
进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行政监督人员,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材集中采购项目。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等。
 
(四)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林权等所有权转让。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转让。
 
(六)依法进行的公共债权转让,公共财产、涉案物品、罚没物品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七)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编辑本行业或者本部门、本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提交目录副本。
 
第十一条  自治区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央驻宁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自治区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建设项目、中央驻宁企业的交易项目,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行政区划,进入当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项目业主或者中介代理机构持有关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文件等资料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进场登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对符合交易规定的,予以登记;
 
(二)在国家或者自治区指定媒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交易活动公告;
 
(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根据项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项目业主或中介代理机构申请的交易时间,安排所需交易场所,提供交易服务;
 
(四)项目交易需要专家评审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随机抽取。情况特殊,需要指定、外聘者或跨省区抽取专家的,由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进行;
 
(五)项目业主或中介代理机构在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20日内,须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移交项目交易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水平,推进网上报名、网上公布交易文件、网上评审等电子化交易,逐步实现无纸化交易。
 
第十四条  中介代理机构首次进场,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营业执照、代理资格证书等相关凭证,办理进场登记手续,登记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公告,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均有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誉档案。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调查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交易结果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当事人暂停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布。
 
(一)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管理规定的;
 
(三)在交易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四)末按规定提交有关信息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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